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18:41: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优惠范围

  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

  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

  三、优惠前提

  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

  四、优惠条款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

  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

  五、兑现办法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

  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

  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