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5:14:15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对外开放的总格局基本形成,这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到1995年底,经我部批准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公司为290家,运力达2350万载重吨;批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161家;批准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13家及22家分公司;批准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办事处268家;批准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船公司1300多家,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公司5100多家。由于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发展较快,而立法和管理措施相对滞后,水路运输市场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从事国际、国内运输的船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但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低、安全意识薄弱、船队构成和航线分布不合理、船舶利用率低、老龄船和超龄船多、技术装备差;有的船舶代理公司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代理外国籍船舶,有些船舶代理公司不按国家规定向外国商船征收运费税,以此作为竞争手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由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较乱,一些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及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给回扣、杀价等非法手段揽货、倒买货源,使得遵纪守法的船公司经营越来越困难;目前因我国航运市场法制不健全,又疏于管理,有的外国船公司使用我国国内船公司的船舶,变相经营我内河、沿海支线运输,并采用杀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搞竞争;由于国内运力大于运量的矛盾突出,企业间压价竞争现象也比较严重,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亏损企业增加;有的客运公司不择手段追求利润,客运服务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旅客投诉举报信增多。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为此,提出以下措施:
一、部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暂停审批筹建从事国内沿海、内河及国际海上运输的船公司(包括扩大经营范围的公司)、港澳运输的船公司及新增加运力的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作好宏观调控工作。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的船舶安全要求,在国内外货物运输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今后虽然船公司不能新增加运力但可以更新老旧船舶,调整船舶构成,以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贸易增长及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求,更好地适应水运市场需要。除经我部批准的购买二手船、新造船,一些特殊用途的船舶(救助打捞船、工程船、冷藏运输船)以外,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对内地与港澳间运力(包括外国船公司的船舶)的增加要严格控制,一般不予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增运力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造船的规定,严禁老龄船、超龄船、退役船、废钢船参加国内外客货运输。
二、鉴于国内运输的大吨位船舶运力过剩;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等危险品船有盲目发展趋势,且大多数为老龄船、超龄船,船舶安全存在着重大隐患。部决定:凡经营国内1万吨级(含)以上的船舶以及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客滚船,均由部进行审批和发证。
三、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水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健康发展,弄清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我部将组织有关司局会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一起于7月中旬开始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深入调查。一是调查国际海运市场情况,包括我国从事国际海运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状况、船舶构成(包括船型、船龄)、航线分布、承运中国货物的比例、运价水平;外国船公司及其代表处、办事处有无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外国船公司有无利用我国国内船舶,变相经营我国内河、沿海支线运输,本地区船代、货代市场状况,存在的其他问题等。二是调查国内水运市场情况,搞清国内水运企业基本情况、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及各种船舶构成、船龄、船舶安全状况;三是调查水路客运市场情况。客船、旅游船经营管理、安全及服务质量情况和有无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并提前做好各项调查的准备工作。通过调查,针对水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部将研究解决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五级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定完善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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