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2 09:3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补偿保险货物在空运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利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凡是向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托运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二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附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困受震动、碰撞向压力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由于保险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三、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第四章 责任起讫

  第五条 本保险责任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收货人当地的仓库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到货通知以后的十天内为限。

  第六条 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所保货物需用其它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及继续负责。但应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所保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的十五天为限。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七条 空运货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物价格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用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的同时,必须按照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规章,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其包装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工作。

  第十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或剔除扩大损失的部分。

  第七章 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当他保险公司申请检验,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交权益追偿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旧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

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要说明(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恢复办理以来,一直采用水、陆、空运输一个条款,分别定率的办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对推动货运险的开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条款兼顾水、陆、空运输的不同特点,在业务量小的情况下尚能应付,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运输部门代理业务的广泛开展,原来的通用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全国民航部门在实行限额负责运输制以后,将全面代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根据民航部门的要求,保险手续应力求简便 ,保险责任各保险费率应综合全面考虑,不能搞得太复杂。目前已代理保险业务的铁路部门也多次提出类似意见。 因此改变货运险现行办法已势在必行。

  这次我们拟订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费率就是根据我国当前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以原条款为依据,参照国外条款,并本着加强服务简化手续,方便保险,利于代理的原则考虑的。现疳有关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凡是向民航部门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向本公司投保。”这也就是说,本办法不仅适用中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外币承保,按外币赔付。同时参照民航的规定,对外籍人员投保时,应按费表的不同档次加收20%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原水陆空通用的货运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共三条七款六大项,而这个航空货运险条款的责任范围,针对空运特点,删掉了无关内容,并作了充实和改进。

  (一)现行货运险款只限于基本险责任,而对运输中常见的破碎、渗漏、雨淋、盗窃等责任均采用附加险的形式,这给我们的工作,尤其是代理工作带来的麻烦。而参加货运险的一些单位对基本险的要求并不迫切,而对附加险有要求。因此,我们参照国外做法,根据空运中的常见事故,采取了综合责任。这一较大的改革,不仅大大简化了承保手续,更能使保险人获得全面切实的保障。

  (二)现行水、陆、空通用的运险条款责任中还包括“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据各地反映,在执行中对“意外事故”很不好掌握,故在空运条款中明确属“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这种定法,对“意外事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便于各地掌握,也一利于制止野蛮装卸的宣传。

  (三)关于责任起讫期也作了原则修改。现行货运险条款责任是“仓至仓”。空运险条款采取从民航部门收货签发货运单开始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提取为止。这一改变,既适应了民航空运的特点,又基本符合保险习惯作法。

  三、除外责任

  (一)空运险条款把托运人不遵守货运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也列入除外责任,这主要是从有利于加强货运安全和防灾防损出发的。

  (二)现行货运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是不负责任的。新的空运险条款删去了这条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民航部门对延误运期造成的损失只负责“违约金”、而对货物本身的损失是不负责的。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空运险条款扩大责任,对在延误运期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也予负责。

  四、保险费率

  (一)现行货运险是基本险费率加附加险费率,手续繁杂,不便于广泛开展代理工作。如参照客运保险随票价收保费的办法,即按货运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这样的办法虽较简单,但不合理,也不科学。因为运输部门收取运费的标准不是按按货物价值易损程度而定,而是按照货物的体积重量。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不仅要和货物的价值挂钩,而且要按货物的易损程度来确定。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把各种货物分成三个费率档次,即一般物资,易损物资,特别易损物资。为便于经办人员的掌握,对每个档次除了用文字说明划分的标准和范围外,还辅以品目例举,各地在使用时可“以此类推”。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尝试,一定有不尽善之处,要求各地通过实践,不断充实改进。

  (二)新的综合费率基本上时按现行费率减半,再根据每一档次货物可能遭受不同风险的特点,分别加添计算而得,如一般货物因不易损失或损失不大,只考虑基本险0.25%。、盗窃险0.75%。、雨淋0.05%。的因素;第二档易损物资介乎一般物资和特别易损物资之第间,在第一档费率的基础上加添渗漏2%。,包装破裂1%。,计4.05%。;第三档特别易损物资由于易碎程度高,在第一档费率的基础上加添破碎渗漏5%。,包装破裂2%。,计80.5%……上述三档费率各取其整数,分别为1%。、4%、8%……这样综合险的费率标准较之现行的基本险加附加费率要大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民航运贵重物品较多,保额高,收费多,而其遭受破碎等风险却较铁路、公路、轮船运输为小。业务在面积开展以后,危险分散为减轻保护负担,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问题是缺乏损失资料,难精确统计核算。好在这是一个试行条款和费率,通过实践还是可以改进和调整的。

  (三)为了减轻空运货物量较大单位的经济负担,在费率规章中还规定,凡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运输较好,并事先订有预约统保合约的,可在50%的幅度以内给予减收保费的优待。具体减收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被保险人义务

  空运险条款保留了现行货运险条款的内容,另外参照企业财产险条款的规定,增加了“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其规定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责任和拒赔”。这一条可促使被保险人更加明确参加保险后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对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的安全运输都会起一定的作用。

  六、赔偿处理

  (一)空运险条款第十五条关于“向责任方追偿”。其中“责任方”除了指“第三者”以外还列明了“承运人”。即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段藩中保险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赔偿应负责的部分,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不足部分。这样规定与承运人实行限额负责运输制就取得了一致,对承运人不断加强改进安全运输也会有积极作用。

  (二)空运保险

  业务今后主要将依靠民航部门处理,利用民航货运单注明保险的代替保单,将大大简化手续节约单证。但由于还有部分业务,直接到保险公司处理,投保故在条款中内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的单证中仍保留了“保险单”的内容。鉴于货运险原系定值保单,但在实践中常发现保户有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为了防止并合理处理赔款,新条款第14条规定,如果由于保户不足额投保,则一旦发生损失,就要按照货价和保额的比例计算赔款。但必须明确的,由于市价引起保额不足,不能按比例赔偿,而仍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这一点与一般的“比例赔偿”办法是有不同的。

  (三)空运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了保险货物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检验。这个规定明确的告诉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出险时可就丘在当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从而避免要到起运地承保公司报案的途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