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07 16:33:15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基层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骨干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所、厂、公司均应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基层科技委)。

  第二条 基层科技委是所、厂长或经理决策重大科技问题的参谋和助手,是列入编制的行政实体,在所、厂长或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部科技委指导。

  第三条 基层科技委着重研究本单位长远性、发展性、建设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向基层领导提供决策建议;受所、厂长或经理委托,对当前的科研技术关键问题和预研课题予以督导或参与组织专项攻关。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基层科技委的职责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研究评审所、厂、公司科技工作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

  2.评审所、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规划。

  3.审查重大预研课题开题、新机可行性方案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4.参与审查重大科研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内外重大技术合作项目。

  5.审定所、厂、公司级,推荐省、市、部和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励和发明项目,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6.参与审定中级和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选、考核本单位研究生和出国进修人员。

  7.承办所、厂长或经理委托的有关重大科技工作专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层科技委每届任期3~4年。基层科技委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

  第六条 基层科技委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应选择有学识,有经验,力能胜任又热心此项工作的老、中、青专家和技术骨干担任。专职委员是科技委的骨干,本着精干、专业配套的原则,可选配若干名,但不能做为照顾性安置。

  兼职委员是科技委的基础,委员人数按需要确定,但力求精干,不宜过多。

  第七条 基层科技委按工作需要设办公室,并配有专职办事人员,作为基层科技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人员力求精干。其职责是:负责科技委的综合计划工作;组织筹备科技委的会议;组织调查研究;组织协调专业组(专题组)的活动;沟通上下左右的联系;承办科技委领导交办的工作等。

  第八条 基层科技委可根据任务设立若干专业组(专题组),专业组(专题组)由委员和聘请若干成员(兼职)组成。专业组(专题组)设组长1名,也可视需要设副组长1~2名。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九条 基层科技委要主动向所、厂长或经理汇报请示工作,所、厂长或经理要加强对科技委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科技委的工作。

  第十条 所、厂、公司的有关业务部门,也是科技委的办事机构,承办科技委交办的工作。所、厂、公司的情报信息部门是科技委的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凡应经基层科技委评审、审查、审定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必须按程序报基层科技委,评审、审查项目,经基层科技委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所、厂长或经理审批。经科技委审定的项目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基层科技委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科学的分析预测。重点放在决策研究方面,将经验决策变为科学决策,通过分析研究提出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方案、建议,提供基层领导,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三条 基层科技委围绕所、厂、公司总任务,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经所、厂长或经理批准后,纳入所、厂、公司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考核,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基层科技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会议制度。会议形式通常有专业组(专题组)会、常务办公会和全委会。

  1.专业组(专题组)是科技委开展活动的基础,是科技委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专业组(专题组)会是基本的活动方式,除有关委员、专业组成员外,必要时可邀请组外专家参加。专业组活动按年度计划进行,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实施。

  2.常务办公会,由科技委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等组成。主要研究上级方针政策,研究审查专业组的建议,审查重大科技问题等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召开常务办公扩大会议。

  3.全委会根据需要召开,讨论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决策建议等。

  第十五条 科技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结合本专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系统研究有关问题,每年应向科技委提交一份有价值的报告或建议。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为便于基层科技委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科技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应参加所、厂、公司行政例会,列席有关党委会。副主任参加总师办公例会。所、厂、公司和上级有关文件要发给科技委或科技委传阅,以使科技委领导能够了解上级精神和所、厂、公司的全局。

  第十七条 科技委的年度活动经费。如资料费、专题调研费、专业会议费等费用由办公室编制预算,经主任审查报所、厂长或经理批准,由财务部门拨给科技委掌握使用。行政经费按行政渠道开支。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所、厂、公司应给科技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室、办公设备、情报资料和有关图书杂志等。各单位对科技委委员、专业组(专题组)成员参加科技委活动要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部科技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