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交通局、国土局、建委《关于宿州市过境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9 02:11:15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交通局、国土局、建委《关于宿州市过境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宿州市过境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国土局、建委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为加快宿州市过境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路网格局和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就省道101、303宿州市过境公路环城段(以下简称过境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埇桥区人民政府及过境公路沿线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按期完成。

  二、过境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由宿州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总体负责,由埇桥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征用土地工作有关规定及补偿标准:

  宿州市过境公路工程用地已于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不分农村和城区路段,实行统一补偿标准。

  (一)过境公路工程征用土地,不分类别给予定额补偿。补偿内容包括与土地有关的一切费用(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及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以及各种农业税费补偿等)。征地补偿费8000元/亩。

  (二)征用土地管理费640元/亩。

  (三)耕地占用税1000元/亩,该标准不随政府调价而调整。交纳耕地占用税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乡镇规划费等其他费用。

  (四)土地权属变更费1000元/亩。

  (五)水利基金500元/亩。

  (六)临时用地每年每亩补偿1000元,在使用年内逐年补偿,该费用包含各类补偿费。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与当地政府签定协议,用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七)取土坑用地不办理征用手续,每亩补偿4000元(补偿费含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耕作土复耕、农田水利设施恢复、减产补助、农业税和其它各类税费等)。取土场由施工单位与地方指挥部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就近选定,取土场复垦工作由埇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八)主线线外改路改沟占地一律不办征地手续,给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80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及各种农业税费补偿等)。

  (九)土地征用手续办理期间发生的耕地农业税,原则上由埇桥区自行消化。

  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有关规定和补偿标准

  (一)安置用地不分类别给予定额补偿。补偿内容包括与土地有关的一切费用(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及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以及各种农业税费补偿等)。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征用土地管理费640元/亩。

  (三)耕地占用税1000元/亩,该标准不随政府调价而调整。交纳耕地占用税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乡镇规划费等其他费用。

  (四)土地权属变更费1000元/亩。

  (五)水利基金500元/亩。

  五、拆迁工作有关规定及补偿标准

  宿州市过境公路工程房屋拆迁按城区和农村不同路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城区段为过境公路西段南坪路(北至三八河,南到宿蒙沟),过境公路其余路段为农村路段。宿州市过境公路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附着物补偿不分城区和农村路段,实行统一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一)过境公路农村段拆迁有关规定及补偿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以实际拆迁面积、房屋类别为依据,按附表一所列补偿标准执行。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

  2、土地以及房屋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该项费用由埇桥区政府包干使用,统筹安排。

  (二)过境公路城区段拆迁有关规定和安置办法

  1、城区段拆迁采取作价补偿(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征地安置)两种形式,但单位公有房屋,不论住宅、非住宅只给补偿不予安置。

  2、过境公路宽度按规划设计进行,拆迁后道路两侧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3、过境公路建设工程由“安徽省洪源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由埇桥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市国土局、市拆迁办等有关部门配合,拆迁办公室设在拆迁现场。

  4、所有被拆除的房屋必须具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三证),方可给予补偿安置。

  5、凡违法建筑(无“三证”)一律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情节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凡在拆迁摸底之后自行突击建设的房屋,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

  6、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做好证据保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其补偿和安置在产权纠纷未解决之前,由拆迁人代管,待产权明确后再对其进行补偿和安置。

  7、所有要求被安置的被拆迁户,根据规划要求,一律安置在新征土地内进行统筹安置。

  8、安置标准按被拆迁一层主房的间数,每拆除一间主房(开间不得低于3.3米)安置东西宽度为3.3米,南北长度为15.5米(含2.5米道路)的宅基地(同级地段)。另外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结构、成色给予拆迁补偿。砖木结构房屋(110-160元/m2),砖混结构房屋(180-230元/m2)。

  9、放弃安置(即要求作价补偿)的被拆迁居民,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结构、成色等因素,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见附表三)。

  10、安置区的道路和供电由埇桥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

  11、拆迁范围内,凡涉及待建土地的,有土地部门批准做住宅使用的,统一安置。

  12、凡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拆迁时租赁关系自行解除,安置补偿协议必须由产权人签订。

  13、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以实际丈量建筑面积为准(“三证房屋”)。

  14、拆迁实行自行租房过渡形式,过渡期间按实际的拆迁建筑面积每月2元/m2发给过渡费,过渡期间为6个月,同时发给按拆迁建筑面积2元/m2的一次性搬家费。

  15、被拆迁户使用的水表、电表在供水、供电部门有户的,水户给500元补偿费,安置用地供水自行解决。居民有电户的安置时给予恢复,电表不得自行拆除(以入户手续及水电费单据为凭证)。

  16、被拆迁户有电话的,每户一次性发给电话移机费150元/部,有有线电视的,每户一次性发给复装费150元。

  17、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该项费用由埇桥区政府包干使用,统筹安排。

  (三)拆迁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四)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率先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600元,并给予宅基安置位置照顾;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元,逾期不予奖励。安置宅基地时,按搬迁序号予以安置。

  (五)对经说服动员无效的,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申请裁决,直至依法强制拆除。

  六、其他

  (一)杆线拆迁补偿:工程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等杆线,由宿州市过境公路办公室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不得扩大原规模和提高标准,建设单位只补助复建、迁建材料费。由建设单位与宿州市过境公路办公室签定杆线拆迁总合同,限定时间,费用包干。

  (二)其他、桥涵、水闸拆迁,在公路建设中统一考虑,不再另发生补偿费用。

  (三)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埇桥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费用包干,并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就近安置征地后的多余劳力,并负责辖段内的地方群众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征迁工作结束后,埇桥区应将征地拆迁的合法文件、土地使用证书等一并移交建设单位存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抵制道路征地拆迁工作,对不顾全大局,妨碍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并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和玩忽职守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已办理市内征地拆迁手续的项目和路段,征地拆迁及补偿标准遵照原办法执行。

  附件:1、过境公路农村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过境公路土地和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

  3、过境公路城区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表一:过境公路农村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附表二:过境公路土地和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过境公路城区段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作价补偿形式)

  三级地段

  (一)砖混结构的平房楼房,分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每平方米补偿530元;

  第二档次每平方米补偿480元;

  (二)砖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分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每平方米390元;

  第二档次每平方米补偿360元;

  四级地段

  (一)砖混结构的平房楼房,分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每平方米补偿460元;

  第二档次每平方米补偿420元;

  (二)砖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分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每平方米330元;

  第二档次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五级地段

  (一)砖混结构的平房楼房,分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每平方米补偿390元;

  第二档次每平方米补偿350元;

  (二)砖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分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每平方米300元;

  第二档次每平方米补偿270元;

  简易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