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18:03:15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的管理,确保大修工程质量,使农民有限的投资发挥最佳的效用,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提高乡村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公路法》及《天津市乡村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公路局乡[2003]3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县交通局为乡村公路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划,对乡镇公路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乡村公路建养工程质量。乡镇政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产权单位,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日程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大修工程立项
1、乡村公路大修计划的申报范围:凡报修列入市公路局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2000年公路普查登记在册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乡与村、村与村之间的乡村公路,或者是县“十纵七横一环”路网架构规划中的新建联网乡村路。
2、乡村公路大修计划的申报时间及方法:各乡镇结合本乡镇乡村公路的现状、经济发展及资金情况,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出次年大修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交通局。县交通局依据静海县公路网总体规划及市对乡村公路的投资补贴计划,经实地踏勘,逐段落实,提出大修工程计划,报市局审核批准。
3、维护大修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的可操作性。凡各乡镇(村)经申报列入市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向县交通局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情况,并交纳项目工程造价10%——20%的计划保证金。不交纳计划保证金及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列入大修计划。
三、工程设计与开工
1、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设计,总的要求必须达到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乡镇可自行聘请或委托县交通局聘请有设计资质的专业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结合乡镇村建设资金能力进行设计,由乡镇出具设计委托书,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交由县交通局并于计划开工日期前20日报市公路局审核、批准。
2、严格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各建设单位于工程计划开工前15天,将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送县交通局,待报市公路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四、施工队伍管理
1、凡列入市公路局乡村公路(桥)大修工程计划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也可委托县交通局或市公路局进行组织。
2、参加该计划内乡村公路大修工程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三级以上公路(桥)施工资质证书、资信证明以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累计完成50公里四级以上公路(桥)大修工程的施工业绩资料、质量验收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并报送县交通局审核。
3、县交通局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资信、业绩、能力等资料内容逐一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
4、未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未履行报审手续,或虽实行招投标但有不符合条件者参与竞标并中标,以及未经县交通局审核批准就擅自择队施工的项目,县交通局取消其计划,不予资金补贴。
5、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技术等级、荷载标准;施工单位向县交通局交纳工程总造价的10%-20%的质量保证金。
五、工程质量管理
乡村公路(桥)大修工程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县交通局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和工程质量监督作用,对乡村公路(桥)大修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严把质量关,并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监督电话。
2、建设单位要选派作风正、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员,随时监督工程质量。
3、施工单位要严格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工程工序交接和质量查验制度。
4、对投资多、技术难度大、工程标准高的公路工程、所有桥梁工程及其它应聘请旁站监理的重点工程,县交通局可帮助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实施工程监理。
5、为确保工程质量,按照部颁有关标准,严格控制施工季节,沥青砼和水泥砼道路灰土基层施工,必须在9月30日之前完成,整体工程施工必须在10月20日前竣工。
六、工程投资管理
1、乡村公路建设坚持“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集资投劳”的政策,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建设单位为投资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自筹资金,市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审核列入年度大修工程计划的项目,县交通局与有关建设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里程)拨付补助资金。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及优良品率指标的工程,视情况酌减补助资金。
七、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认真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要求整理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报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报请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竣工项目进行全面质量验收。验收合格且质量达标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并拨付补助资金,经验收质量等级每降一档,扣质量保证金50%.凡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除责令其返工直至合格外,同时扣除质量保证金并免予资金补助。无完整竣工资料的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资金补助。
八、本规定由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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