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08:16:15


各市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超限运输审批、检查的处罚(理)行为。现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规范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审批、检查和处罚(理)行为,现就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车辆轴载或总重超限值的确定

  1、对于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查、认定,必须采用专用称重设备进行检测,称重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定合格,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简单判断。

  2、如车辆若干轴均超限,则取其中的最大超限值作为处罚(理)依据,不得按若干轴载超限值累计处罚(理)。

  3、如车辆轴载和总重均超限,两者取大值作为处罚(理)依据,不得按轴载超限和总重超限分别处罚(理)。

  4、对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进行查验,对实际运输情况与通行证记载不符的,包括违反2号令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依照规定实施处罚(理)。

  二、关于斯太尔等四种车辆的处理

  对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尔、红岩、黄河这四种单轴轴载大于10吨、小于13吨的车辆,只要车货总质量符合国家的核定吨位标准,暂不按超限处理,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车辆的查验,对于车货总准,重量超过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以公路养路费征收吨位为没有的养路费票证的按行驶证核定吨位为准)或者单轴轴载大于13吨的车辆,按超限处理;对于这四种品牌中属于双联轴、三联轴的车辆,目前按照2号令规定的轴载限值执行。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问题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省内其他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省内公路管理机构已给予行政处理,并收取赔补偿费的,本省其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再给予处理,全省只能收取一次赔补偿费。对于实施卸载后,承运人又重新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可以作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理)。

  四、关于卸载问题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卸载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严禁只收费不卸载即放行。对于已经卸载的,必须在处罚(理)决定书和罚款、路赔费票据上加注“已经卸载”字样。

  对于不可解体货物,易燃易爆高腐蚀等危险品,鲜活农副产品以及其他精密仪器、设备等,确实无法卸载或者卸载后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不进行卸载,但必须对承运人进行严肃教育,严格处罚(理),并责令当事人到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行驶,同时在有关法律文书中加注必要的说明。

  五、关于超限运输审批问题

  1、超限运输审批的适用对象:

  ①超限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

  ②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属超限的车辆;

  ③超限运输液化汽等易燃易爆高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专用槽罐车辆;

  ④其他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确有必要超限运输的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其所载货物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

  2、“三超车辆”(指超长宽高,下同)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起运地(含由外省进入我省的第一个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颁发省级超限运输通行证通行全省。符合公管理字(2000)65号文规定的“三超车辆”可以每半年办理一次通行证。

  3、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指超轴载、总重)的,由起运地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拟通行其他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审批,颁发省级超限运输通行证,通行全省。确有必要的由厅公路局审批发证。

  4、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颁发市级超限运输通行证,通行全市。

  5、超限运输通行线路原则上不应经过高速公路。没有其它绕行线路,确需经过高速公路的,由受理审批地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与有关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协调后,颁发相应通行证,必要时报厅公路局(总队)协调。

  6、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了要提供有关资料外,必须如实填写审批表(见附件

  7、对于一些专业运输大户,如确有需要,省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与之签定协议(见附件二),集中办理市级通行证。按照车辆月平均超限运输趟次核收工本费,工本费为每趟次10元,需勘察、护送的分别按照单程2元/公里的标准收取勘察、护送费。

  8、,基本做到全省统一,通行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缺项、空白,通行线路、时间、总重和轴荷等项目应当准确、详实(具体填写规范另行下发)。

  9、违规发放省级《超限运输通行证》,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省级《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资格;由此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其承担。

  10、使用过的省级通行证每一个季度凭存根联向厅公路局核销一次。

  六、关于实施超限运输处罚(理)标准问题

  对查实的超限车辆实施处罚(理),应当严格依照《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费应当控制在法律法规和苏价费[2000]303、苏财综[2000]167号文限定的范围内。必须做到同类违法行为在处罚(理)尺度上的基本统

  一,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处罚(理)的随意性和弹性与幅度,保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理)的严肃性。

  1、非法超限行驶公路里程的确定,原则上受执法单位委托执法地域范围的限制,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计算已行驶里程。

  2、对严重超限或者反复超限的车辆,在收取赔补偿费的同时,应当处以罚款。

  3、水泥砼路面参照沥青砼路面标准执行。

  4、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减免实行领导审批制。对部分承运人履行处罚(理)决定确有困难,在本人书面申请减免的情况下,由单位领导负责审批,一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减免赔偿

  偿费。

  七、关于在检查超限过程中的拦车问题?路政执法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拦车检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检测点前设置明显的指示、警告标志;

  2、严禁在公路两侧同时拦车;

  3、同时接受检测的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4、夜间检测应安排现场照明,并设置必要的标志,法人员穿戴反光背心。

  附件: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表(略)

  2、超限运输协议书(略)

  二OO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