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2:15
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
五、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进行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一)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二)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准的证明。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搬运装卸业人员应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使用统一票据结算,国家有定价的,执行规定价格,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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