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13: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 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开行条件
第五条 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
第六条 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辆茶炉车。
第七条 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 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 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2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 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同意开车的,包车人必须于开车15日前向铁路局确认,具体开车时间在确认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三条 车站接到批复后,要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包车的规定,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收取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当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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