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09 20:03:15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队、武警、、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通行,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核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证件、号牌;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证件、号牌不齐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实行累进加罚。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条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及时疏导交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干涉。
第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对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处罚的,。
第二章 警告和罚款
第十条 机动车在一年内首次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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