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15:44:15
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等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四条(行政职责) 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城管执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交通管理设施规划) 城市交通规划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将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经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跟踪与监督工作。
第九条(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和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在正式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同时,由道路建设单位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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