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1-02 12:40:15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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