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1 08:13: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活动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活动的意见市交通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近几年,由于利益的趋动,运输市场上出现了“大吨小标”、“超载超限”、“报废拼装”等类型的车辆,甚至出现一些不法公司(人员),以降低各种费税为诱饵,将我市车辆骗至外省(市)入籍,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他们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和钻管理秩序上存在缺陷的空子,达到故意偷逃国家交通规费(税)和过路过桥费的目的,造成了国家费(税)的大量流失、运输管理市场上的无序、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和国家公路的严重损坏等问题。据统计,泸州市外流车辆大约有3000辆,15000吨。仅今年1-3月份,外流车辆421辆,2105吨,流失国家规费123万元。为了有效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稳定泸州车源费(税)源,根据省交通厅稽征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泸州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的活动。现就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车主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促进行风建设和文明行业建设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大吨小标”车辆:即实际缴费吨位标准低于国家计委、。
(二)“调驻”车辆:即外省(直辖市)籍车辆跨行在我市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
三、整治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3年8月1日至31日为动员宣传阶段。
(二)第二阶段: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三)第三阶段: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工作总结阶段。
四、方法措施
(一)对“大吨小标”车辆,依据国家计委、,由检查地稽征机构补征当月公路养路费差额部份,严禁以罚代征。
(二)对“调驻”车辆,依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检查地稽征机构函告原车籍地稽征部门,从第3个自然月起,按原征收比例纳入我市征费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7.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2.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30)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4.3)
-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11.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200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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