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6 20:49:1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二、肇事车方须知:

  1. 对现场勘查完后,处理事故民警可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

  2. 时, 应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应如实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2)要办好车方和对维修车辆的保险委托书;

  (3)如涉及伤人时,要到伤者所在医院办理伤者伤势证明。

  3. 办理结案时,,带齐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如财产损失估价单、维修发票、相片等,。

  三、伤者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四、车辆的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要出示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说明定责的依据和理由,然后请当事各方签收后,发给责任认定书。

  六、损害赔偿调解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各方无异议,或者上级交警部门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作出终结向当事各方发给《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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