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释义
发布时间:2019-08-04 10:46: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对机动车缺乏日常的维修养护,造成行驶中机动车突然发生故障或者机件失灵而引发的。如行驶中的车辆爆胎、转向器失灵、制动性能降低或者制动失灵、制动偏移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对机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至关重要,单位应在做好公车维修保养的同时,督促单位职工做好个人车辆(私家车)的维修保养,使之管好自己的车。有车单位应建立机动车“一日三检”制度,即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验车质,保持车质完好,保证行车安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车辆承包给个人后,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车辆的车质维修,有的则在承包期间搞短期行为,车辆只要能上路运营即可,待下一个承包期,车辆已严重不合格。有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借口资金短缺而明知车辆有故障,而不排除,使事故隐患突出。车辆检验维修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经常检验机动车转向是否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无阻滞现象;是否有自动回正现象,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其次检验机动车的制动系统、照明、信号装置是否达到技术检验标准。不合格的,或检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本条明确了单位须建立交通安全工作岗位,并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担着本单位的事务性工作,虽然负责单位的安全工作,但是不可能具体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这就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或者有专职的人员具体从事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日常性的管理教育工作。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较多的,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制》主管部门,并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单位机动车、驾驶人比较少的,可以确定一个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人日常性的管理教育工作。部门、人员到位了,。
本条强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既包括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理,还负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以指导社会单位强化内部交通安全工作,并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对不按规定落实交通安全工作,单位所属人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我市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积累了很多年的丰富经验,许多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相应建立了一些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推动了交通安全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随着单位的编制、企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交通安全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搁置,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了危害。因此,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是搞好交通安全工作的保障。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约束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这项工作很容易虎头蛇尾,时紧时松,最后导致无人抓、无人管。《安全责任制》规定了各单位建立各项交通安全制度,给各单位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良好的规章制度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保证。各单位只要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交通安全工作一定会在经济建设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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