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7 19:43:15
核心内容:《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内首个内河港口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
第八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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