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11 16:05:15


  核心内容:《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于5月20日由上海市政府发布。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上海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最高达50万元/辆。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车型)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且列入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另行制订。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本市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落实在本单位建设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环境等。

  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本市给予1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