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1)

发布时间:2019-09-01 04:33:15




,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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