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交通事故吊销驾照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07:02:15


上海市关于交通事故吊销驾照期限的规定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四)造成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