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同命不同价”的钥匙在法律之外

发布时间:2019-08-06 02:33:15


审判委员会在200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29条规定:,按二十年计算。” 早在《解释》颁布之初,对死亡赔偿金按不同标准处理的质疑声就不绝于耳。今年年初,《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重庆市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的3名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得到不同的给付赔偿数额的判决,农村户口受害人得到的赔偿竟不及城市户口的同学一半。之后,取消“同命不同价”规定的呼声被推向了极致。声讨者们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政策没有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诚然,从朴素的法理念出发,按照不同的“身份”(如城乡不同的户口)制定法律政策是违背自然平等的,但是,“自然平等”往往只存在于观念中。正如卢梭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所表达的那样,在现实生活中人是不可能完全平等而没有差别的。

  人首先在天赋上就有重大的差异,人与人之间通常有男女老幼之分、高矮肥瘦之分、智能贤愚之分等等,这种因个人自然属性而导致的性别、年龄、体力、容貌、智力、能力的差异在社会学上称之为自然差别。自然差别显然会对个人的机遇及其理想、权利实现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制度的变迁,根据所从事职业、占有财产的数量和质量、受教育的机会等等的不同,人们的社会身份和地位也会呈现出巨大差别,芸芸众生便由此被分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乃至三六九等。人的自然差别是与生俱来的,。

  正因如此,近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生而平等”只具有价值宣示意义,实际上现代法治文明所奉行的“平等”更多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上或绝对的平等。当然,为了弥补形式平等原则忽视起点不公平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各国法律一般根据个人在自然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合理差别待遇的规定,例如依据保护弱者原则在消费者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等政策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调和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合人的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使其接近于“自然平等”。然而,正如“君主们从来都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在对待人的社会差别上,法律很多时候也不可能超越这种差别背后的社会经济结构。例如,南非奇拉萨格尔王国男子有多妻的权利,这与“自然平等”理念是多么不协调,但并没有人对此说三道四,因为该国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成了被人理解的差别对待的根据。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都处于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明显断裂为两个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显著差别的城市与农村组成部分。二元结构概念和理论是荷兰社会学家J?伯克上世纪在考察印度尼西亚的社会经济结构时最早提出来的。伯克认为,一个社会及其基本特征是由相互依赖的社会精神、组织形式和生产技术共同决定的。在刚摆脱荷兰殖民统治的印度尼西亚,一方面广大农村依然是工业革命前依赖土地和劳动力的传统社会,另一方面,为数不多的城市却引入了资本与机器的西方工业生产方式,以往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由于同质性的破裂而呈现出二元性。中国的情况与印尼有类似之处,但与之不同的是,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法律文件所明文确定的。

,从法律上杜绝了农村人口自由迁往城市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工农业产品间存在巨大的价格剪刀差,这种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在城乡之间树起一道制度藩篱,以工农业剪刀差的形式,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提供制度保障,农村从而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长期而稳定地输送着自己的新鲜血液。这固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选择,但是由于对其弊端缺乏足够的认识,使得这项制度数十年来稳如磐石,其附加职能不断强化,户口逐渐异化成为一种“身份制”。这种地位规则界限明确,不能由个人根据意愿自由更改,甚至有的是与生俱来,除非存在十分特殊的情况,否则“身份”之间的转换往往呈现冻结状态。这一切都导致了社会断层越来越深,不仅城乡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更造成了城乡居民社会地位无论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经济、社会权利的方方面面,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甚至选举权都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解释》29条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客观国情制定的。按照民事赔偿的基本理论,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除了无法量计的精神抚慰金承担了人格损害填补功能外,其他的物质损失均可以一定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即等于死者生命权丧失而给其继承人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其本质上属于物质损失的损害填补而非生命的“价格”。事实上,“同命同价”所隐含的恰恰是“生命有价”这样一个可怕的逻辑,假如说赔偿越高就越能显示生命之重,那么在美国动辄上百万美元的赔偿判决则在提示着中国人比美国人“命贱”,这显然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如果承认城乡之间的实际生活收入差距,承认死亡赔偿金只是对于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填补,那么在赔偿问题上按照城乡不同“身份”对号入座,其实是对形式平等一种合理的差别矫正。举例来说,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作为受害方,同样是10万元的赔偿,对于“城里人”和“乡下人”的损失填补程度显然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城里人”和“乡下人”得到相同的赔偿,那么对前者来说可能受到事实上不平等的对待;而作为赔偿方,“城里人”的赔偿能力又显然高于“乡下人”,进行区分对待反而有利于减轻“乡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