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推行“人民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15 13:47:15
农民遭遇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判赔?这个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昨天(24日),,判决农业户口的受害人与非农业户口的受害人“同命同价”,其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499595元。
今年9月5日,鲁某驾驶超载30%的浙J60312号重型货车,途经104国道乐清市湖雾镇兴上村路段,因在弯道和下坡路段占道行驶,发现前方因事故翻倒在道路左侧的皖S083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时采取措施不及,撞倒站在皖S08362号车尾部后面的王某、郑某,致使这两人当场死亡。
9月8日,,认定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皖S08362号车的司机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王某和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死者王某系非农业户口,死者郑某系农业户口。
、省保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于今年底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这意味着今后江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也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记者9日从江西省司法厅获悉,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关于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西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各保险机构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
《通知》明确,。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记者 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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