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债权凭证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03 02:02:15
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很常见,但是很多人对于债权凭证的知识了解的并不多吧,比如常见债权凭证的期限是多久?债权凭证有什么优缺点?想必大家都很好奇吧,那么接下来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常见债权凭证的期限
债权凭证的有效期适用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
二、债权凭证特征有哪些?
1、,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三、债权凭证有什么优缺点?
(一)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
,民事诉讼法。。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民诉法”第235条规定,案件执行终结类型有: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些规定都从责任自负原则出发,指明终结执行的基本条件是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前两种类型是因权利被撤销消灭,第三、四种类型是因主体不存在而消灭。第五种是因为保护人道主义的需要而消灭。这些规定都以权利义务根本消灭为特征。而债权凭证是在权利义务尚存在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暂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发放的,不符合权利义务根本消灭的特征。有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还有“其它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规定。但是从终结执行是权利义务根本消灭的精神的出发,,,否则,就属越权的解释与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中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二)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根据中国《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双倍利息,。该意见第293、294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的债务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一方当事人据以要求对方履行的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就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利息。,不可避免地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原本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实践中为了对当事人原本享有的权利进行救济采取了一种做法是在债权凭证中直接注明利息依法计算或按双倍计算。对于依法计算,基于一方当事人据以要求对方履行的依据被撤销的同样道理,依法计算的结果是利息为零。而对债权凭证可直接赋予双倍计息的做法,又缺乏理论与法律上的依据。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是先发债权凭证后终结执行,因此依据未被撤销,仍可按民诉法双倍计息。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从理论说,哪怕债权凭证允许发放,债权凭证与终结执行也必须同时进行。道理很简单,如果先发债权凭证后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前发放债权凭证之后这个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就享有双份权利,既享有依债权凭证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依判决确定的权利;如果先终结执行后发债权凭证,在终结执行后发债权凭证前这一时间内就彻底剥夺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常见债权凭证的期限的法律知识,从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债权凭证的有效期适用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如需了解更多,欢迎登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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