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超标车要买交强险

发布时间:2019-12-27 08:33:15


  核心提示:3月30日起,一律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在过渡期内逐步淘汰。昨日,记者从中山交警部门获悉,超标电动自行车被定性为机动车,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价格,目前还未出台。

  目前在用的超标车

  过渡期限仍然未定

  为从源头上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省相关部门出台意见,规定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各市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由各市确定禁止销售日期并向社会公告,超过时间的一律禁止销售,各地禁止销售日期不超过今年3月30日。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经消费者举报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过期仍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经交警、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联合商议,中山市决定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日期从3月30日起。”中山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基础上,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中山市将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设定过渡期,限期予以淘汰,具体的过渡期限中山目前正在商讨之中。

  何谓超标电动自行车?

  根据目前执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只要车速、整车质量或者连续输出功率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焦点解读

  焦点1:过渡期超标车怎样开?

  要有摩托车驾驶证还要戴头盔

  中山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在今年内登记上牌。”

  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摩托车),要按机动车纳入管理,但由于中山市早已实施摩托车总量控制政策,因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在中山市登记上牌。“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中山交警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