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纠纷,法院判继承人获得股权
发布时间:2019-08-04 07:56:15
股权继承纠纷律师办理的股权继承纠纷案例选编案例简介 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高某等42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05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其子一人继承高某所持有的公司43.36%的股份。 2005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该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 ,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审判 :按照现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的股东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据此,判决被告公司应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于高某名下的43.36%股份变更记载于原告高小某名下;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8月1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情继续关注:股权继承纠纷律师针对上述案件的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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