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债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54:15
房屋抵押时会涉及到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对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于房屋债权人来说其权利行使需要得当。那么,房屋债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房屋债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第一、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财产,新担保物的价值应保障债权人的主债权得以实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拆迁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由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标的物,因此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
第二、债权人积极行使物上代位权,以拆迁补偿款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对于拆迁补偿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债权人有权以此款项实行优先受偿。在担保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事先提存的方式来保障债权。
第三、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借款人在抵押房产被拆迁后,仍然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债务人不同意用拆迁所得补偿款偿清偿债务,也不愿意签订与债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债权人为了阻止借款人转移财产,可以在向债务人主张提前清偿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费大概要多少
债权人代债务人追讨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需要多少,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可以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房屋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在法律上都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需要按照其规定来进行。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房屋债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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