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明确具体
发布时间:2019-08-16 09:14:15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藏獒伤人事件、患有狂犬病的流浪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常见诸媒体,对于这些不同情形下动物伤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光靠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侵权责任法》的适时出台正是考虑到了这样一种现实情况。 此外,《侵权责任法》亦首次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选择权。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较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增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从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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