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具体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17 14:21:15
不同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具体分析
一、高压致害
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等气体,因高压作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二、高空作业致害
从事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作业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三、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核设施以及为核设施运输的核燃料、核废料及其他核物质,因其放射性或放射性并合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造成他人损害的,核设施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受害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前款所称的核设施,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其他核设施致人损害的,适用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
四、民用航天器、航空器致害
航天器、航空器失事造成他人损害,或从航天器、航天器上坠落或投掷人或物品、能量造成他人损害的,航天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国家授予权的经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受害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千百万的财产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本条所称的航天器,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投入营运的民用航天器、航空器。其他航天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适用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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