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16 00:12:15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也不例外。但是,医生的责任如此重大,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小编就将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也希望医患关系能少一点紧张。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
二、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三、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介绍了医疗责任的概念,然后具体介绍了医疗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讲述了医疗侵权责任的亮点基本特征,希望引起读者的特别注意,感谢你的阅读,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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