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3 06:03:15
全文
:
你院10月23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此复。
附:
: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相关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结婚是否违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可否提起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闻发布会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