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0 05:41:15


审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行政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总第5辑)

  【全文】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

  此复。

  附:

  2005年4月22日 [2003] :

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