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驾驶肇事车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5 14:11:15
核心提示: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预想不到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自己的爱车被他人因各种原因开走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如果开车人肇事,那么作为车辆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交通肇事有关的统计数据,统计显示,。
为此,,并给出了专业分析。根据郑有培罗列的六种情形,可以看出区分车辆持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看其在车辆被他人驾驶期间,车辆持有人能否实施有效的运行支配。
情形1
爱车被人盗走 车主无需担责
案例:陈某于2011年6月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同年11月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机动车被盗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的最极端情形。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预想不到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2
车辆已转让 车主不担责
案例:杨某于2006年8月购置了宝马汽车一辆,2011年8月更换了新车,而将宝马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晚,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并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中的杨某。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予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因此,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情形3
爱车借人出事故,如有过错需担责
案例:刘某系一企业总经理,2012年2月21日,其客户李某从北京来深圳游玩,向刘某提出借车要求,刘某遂将其商务车借给李某。当日上午10时,李某在去东部华侨城游玩途中,与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货车司机游某重伤。经交警认定,李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要求李某及刘某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将机动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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