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擅自过户房屋产权 公公诉请合同无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7 05:41:15
媳妇将公公的房屋产权擅自过户给自己及儿子,公公将媳妇告上法庭。,确认署名为公公与媳妇、孙子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过户:自作主张
2004年12月,南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受理了一套系争房屋过户申请,并于核准发证,将系争房屋原权利人公公郑某和其儿子的名字变更为媳妇李某和其儿子的名字。但该房地产登记处据以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公公郑某的署名非本人所签写,媳妇李某和其儿子的签名均由李某签写。公公郑某也没有收到该买卖合同上约定的转让款15.88万元。
公公:起诉
公公郑某诉称,媳妇李某及其儿子与自己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自己一套房屋中50%的份额以人民币15.88万元转让。凭该合同和李某擅自取走的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和在李某处保管的房产权证等,李某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自己对此事不清楚,也没有收到转让款。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财产系无效行为。故要求确认李某冒自己名义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媳妇:事出有因
媳妇李某辩称,系争房屋中有自己国外打工挣来的钱进行出资,因自己在国外,当时系争房屋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公公父子之名,原房产权证一直自己保管,后经协商由丈夫将事先签好名的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交由自己签名,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公公也在场,并出具了其身份证原件供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故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公公的诉讼请求。
:合同无效
,本案中李某认为郑某署名的买卖合同系郑某真实意思表示,但李某没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买卖合同上郑某的署名经司法鉴定非其本人签字,李某也未能提供该合同虽非郑某签字,而由郑某委托他人签字的相关证据,且郑某也未收到过合同上约定的转让款,故李某的意见难以采信。至于李某认为系争房屋中有出资一节,属对系争房屋析产的范畴,可另行解决。据此郑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本案中,公公对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可,司法鉴定署名也非其本人签字;媳妇虽认为自己实施的该民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媳妇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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