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发布时间:2019-08-09 13:42:15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解释:【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文规定了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是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其中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包括了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其实,第45条并没有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列举完整,除该条已作明示者外,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等。对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破坏婚姻家庭制度的犯罪行为,也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面将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针对第45条中的各项明示犯罪作一些介绍:
(一)重婚罪
。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罪则正好违背了上述规定,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又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现有婚姻关系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虽然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与有配偶的人共同形成了第二个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上述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在本人无配偶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才可构成重婚。如果是被有配偶的人欺骗而与之结婚,则因主观方面缺乏故意从而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两种人:一是自己无配偶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二是自己有配偶且在没有解除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者。
(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虐待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被侵害人实施虐待行为。常见的虐待行为主要是肉体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劳动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与他人和社会接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为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主要从虐待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的时间以及虐待的对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残疾者可以认为是“情节恶劣”。
虐待罪在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于其犯罪动机,如是为了离婚而虐待配偶,还是为了逃脱赡养责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虐待罪的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须是与被虐待者有一定亲属关系且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现役军人虐待俘虏罪等。
(三)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遗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侵害的对象则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客观方面,遗弃罪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具体包括不承担经济上供给的义务或生活上照顾的义务。遗弃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担扶养义务也有实际扶养的能力但却拒绝扶养。在主体方面,遗弃罪只能是对被遗弃人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本条是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文,因此,该条文不能独立调整条文中所列的重婚、虐待等行为,而必须与相关的刑法条文和刑事诉讼法条文相互辅助才能起到调整作用。从审判实践看,涉诉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重婚引起的刑事案件。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却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的情形都属于重婚。对于重婚我国刑法上采自诉立法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自诉,一般而言,侦查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二)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因实施家庭暴力产生严重后果,仅处以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时,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启动司法程序对施暴者进行司法追究的案件。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于重婚或虐待等刑事自诉案件,家庭暴力的情节或后果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而这些罪名中大部分都属于公诉案件,如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等,这些都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但如果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三)虐待引起的刑事案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情节恶劣的,就可能构成虐待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典型的刑事自诉案件之一。
(四)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的刑事案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实务难点】
1.重婚与非法同居在法律适用上如何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我国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态度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一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再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指的就是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而根据相关法条,我国现行法对重婚的态度是,禁止重婚,如果重婚将导致婚姻无效;并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重婚也是导致离婚的法定原因之一。而根据前述《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婚将构成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要远比重婚更为宽容。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我国法律就赞同非法同居,应该指出,在我国任何形式的非婚同居都是法律和道德所不提倡的。
可见,在重婚与非法同居的法律适用上应该至少掌握如下几点:(1)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2)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重婚,并且重婚将导致犯罪。而对于非法同居更多的只在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只有在非法同居损害他人利益时(如与有配偶者同居)才可能被纳入司法程序来处理。(3)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所以,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我国《婚姻法》对非法同居与重婚采并列规定的立法模式,所以,此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重婚,而是一种独立的离婚的法定事由。(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属于公认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又构成了重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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