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02-02 22:35:15
李某与赖某结婚后,发现赖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李某,有两次甚至把李某打伤住院。几个月前,李某再也无法忍受赖某的暴力行为,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最近,李某听说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可如今李某和赖某已经离婚几个月了,不知是否可以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李某与赖某离婚还不满一年,为此,可以要求赖某给予经济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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