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09 12:46:15
核心内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蒋某与尚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尚某对蒋某实施暴力,后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尚某赔偿因家暴造成的精神损害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家庭暴力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
案情
原告:蒋某,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被告:尚某,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蒋某与尚某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某将蒋某打伤,造成蒋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要求与蒋某离婚,,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要求与尚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审判
,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某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蒋某不服,:,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尚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被上诉人尚某未作书面答辩。
:上诉人蒋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尚某,在女方蒋某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某。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尚某确实对上诉人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某进行殴打,蒋某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遂于二00三年九月予以改判:(一)、;(二)、判令被上诉人尚某给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评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与防治现状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虐待而已,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第二款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为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它法律所规定之犯罪。第三款本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所以婚姻、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如强暴)、言语或行为恐吓(如砸东西、毁坏她的财物、亮凶器、)、威胁强迫、控制(控制他的行动、谈话、限制他外出、无缘由的嫉妒)、经济虐待(不让她找工作或持续工作、要她向自己要钱、拿走她的钱或不让她知道家中收入)、情绪虐待(羞辱她、让他丢脸、让她觉得自己很差)等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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