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卖药致人亡 “游医”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6 08:02:15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依法调处一起“游医”街头卖药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游医”冯某一次赔偿死亡方现金2万元。
2011年7月4日凌晨,纳溪区白节镇龙塘村5组57岁的陈某因轻信“游医”能治好病的谎言,服草药后命丧黄泉。当日下午,白节镇调委会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游医”冯某一次性补偿死者陈某某亲属安葬费、抚养费等2万元。
冯某是合江县合江镇龙潭村7组农民,暂时居住在纳溪区护国镇街村。该人在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情况下,逢场天便在护国、白节两个场镇摆摊设点卖中草药,同时还为前来求医的患者看病配药方。患者陈某早几年就患有疾病,经常疼痛不堪。听人说那些摆地摊的“游医”开几副中草药就能将病治好,患者陈某也想前去尝试一番。
今年6月份以来,患者陈某多次来到这个摆地摊的“游医” 冯某处就诊并购买草药,坚持服用数天,7月3日晚上, 陈某服用草药后于次日凌晨死亡。7月4日上午,死者陈某亲属向白节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请求“游医” 冯某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万元。7月4日下午,白节镇调委会对该起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人员认为,“游医”冯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卖草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行为人冯某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死者陈某的亲属拒绝尸检,就无法确定死因,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同时,冯某积极主动处理善后事宜,安抚死亡者亲属,应得到亲属的谅解。
白节镇调委会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通过人性化的调解,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冯某一次性补偿死者陈某亲属安葬费、抚养费等共计2万元。一起因“游医”卖药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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