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与律师实务

发布时间:2019-08-26 11:27:15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及严重性尚未被全社会认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需借助于多学科专业知识,而不能仅仅从法律角度和传统的知识、经验角度着手。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简要介绍律师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应知的基础性知识,力求使越来越多的律师认识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性,以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反家庭暴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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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处理好家庭暴力相关问题需要多学科的专门知识,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认知已经远远不适应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需求。处理好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具备深厚的人文情怀。

一、家庭暴力定义及其后果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官方对家庭暴力最正式的定义,该定义侧重施暴人对害人的人身自由及身体健康权利的侵害,从而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方面的伤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颁发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①一文中给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这一定义揭示了家庭暴力的实质,即“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并且该《指南》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四类行为。

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有区别。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纠纷,一般夫妻纠纷中有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别的主要因素有:暴力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有多大等。而一般夫妻纠纷不具有这些特征。

全国妇联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近四成的夫妻发生冲突时会使用“武力”。 ② 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即有8100万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宣告解体。。 ③

家庭暴力的后果难以估量。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对妇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伤害非常严重,会导致自我价值感降低、恐惧、无助、抑郁、焦虑、性冷淡、性恐惧、甚至被杀或自杀的后果。极端情况下,施暴人甚至也会成为“以暴制暴”的牺牲品——受害人因为长期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案例屡见不鲜。④

二、家庭暴力与离婚咨询

律师实务中常遇到的是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进行离婚咨询,这往往是受害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鼓足勇气作出的选择。

律师接待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咨询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加以责备,不可以要求受害人改变行为以换取施暴人不再打他的结果,否则等于站在了施暴人的立场上强化“打你是因为你做错事”的错误观点。施暴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暴力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不应代替受害人作出离婚与否的决定。我们应当抛开传统的思想误区,以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很重要——其实不然,就算是有个完整的家庭,但父母之间严重的暴力冲突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相当深远,远甚于单亲家庭对孩子成长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对青少年生活而言有重要意义的成年人同青少年之间的关系质量,远比家庭中父母的数量更为重要。因为双亲家庭中的孩子未必总是与他们的父母有温情而又紧密的联系,实际上,相比于那些生活在双亲家庭中的但是觉得父亲对他们不理不睬的青少年而言,生活在“没有父亲”的家庭中的青少年有更高的自我评价。”⑤

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其社会支持系统⑤良好的情况下,受害人更倾向作出离婚的选择;反之,如果受害人社会支持系统不良,再加上受害人自身经济条件薄弱,以及考虑到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受害人作出离婚选择是难上加难。

律师接待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仍然不能作出离婚选择,容易陷入“恨铁不成钢”的误区——容易有意无意地责备受害人,甚至自作主张地要求受害人选择离婚——这样做不利于受害人的成长,容易导致受害人今后的埋怨,甚至在无意中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重要的是,让受害人自己学会作出恰当的决定。接待律师如果缺乏提携受害人成长的专业知识,在自己尚未有足够能力解决受害人面临问题时,可以推荐受害人寻求专业帮助,⑥包括接受心理咨询。

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和好的难度非常大。典型的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如果实施暴力时间跨度大,意味着施暴人已经向受害人有过无数次的忏悔——但就是暴力行为依旧。施暴人往往对其施暴行为轻描淡写,在受害人提出与其离婚时往往坚决不同意。只有在施暴人确实能真正感受到自己施暴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具备换位思考的能力,并有实际改善的行动,包括写下书面以后不再施暴的保证,主动接受心理治疗等——在这样的前提下,受害人方可接受调解结果——否则,受害人难以摆脱家庭暴力困境。在国外,已经出现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强制心理治疗的做法,效果较为显著。

三、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收集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律师应当鼓励当事人树立“证据意识”,积极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鼓励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