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农民离婚诉讼中抚养费的不同情况
发布时间:2020-03-30 00:45:15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由其以河北沧州地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为例。河北沧州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不断上升。而且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对打工农民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标准认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理由是打工农民毕竟是农民,尽管在外打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家中有其责任田,有农村的收入,在外打工只是临时性的,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既不按当地农民上一年的收入为标准,也不按其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是在二者之间,根据子女的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选择一个具体的数目来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理由是因为打工农民身份的特殊性,即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性,说他是农民,但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而是从事企业生产劳动,定期领取一定劳动报酬;说他是工人,在农村有其责任田,而且还是三十年不变。所以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在当地农民收入和其工资收入二者之间选择一个标准来确定。
第三种情况是按打工农民当时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理由是尽管其是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而是在企业工作,每月定期领取、一定劳动报酬,可视为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入。所以离婚时,应按其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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