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

发布时间:2019-08-27 17:37:15


  内容提要:责任竞合理论不能充分保护守约方的精神利益。本文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取向为基点,以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为主线,以合同法与侵权法融合的趋势为背景,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认为我国民法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 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仿效大陆法系,在民事责任领域里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划分。通说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来解决。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我国现行立法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在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案件中,有些法官沿袭大陆法系办案逻辑,机械执法。他们对违约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熟视无睹,法律正义的天平被束之高阁。在人的精神利益越来越受到尊重的现代文明社会里,这显然有违人们对法的感情。本文从法理的维度,分析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探讨了合同法与侵权法融合的趋势,认为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取向

  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的态度。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诉的担忧、以及精神损害难以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也已发生变化,人们认为金钱赔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籍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合理解决。在此基础上,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的重视逐渐加强,民法对此应予以关注。这虽得益于法技术的发展,而更多的则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的人的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象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后是多么的狭窄。” 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所看中的、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 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有能力更多地关注更有价值的内心世界。人的尊严、人的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这必然要求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应越来越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