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20-08-05 21:41:15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婚姻效力的。那么面对无效婚姻,?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2、,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九条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4、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驳回请求,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婚姻无效的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6、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7、,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七条 ,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