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0-04-06 03:48:15
结婚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对于法律来说也是需要满足分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一系列规定的,如果不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接下来和小编去学习一下,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缔结婚姻作为男女双方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各国均通过制定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行为均予以监督干预。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在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结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设立无效婚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制度予以保障实现。但考虑到婚姻行为的私权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国家在积极干预的同时,为使无效婚姻尽可能有效化,也规定一些无效婚姻有效化的方式。
如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在设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同时,还规定无效婚姻的无效障碍已被免除或已消灭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进行合意,仅欠缺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可以通过重新履行法定婚姻仪式,使之有效化。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就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为有效化的方式。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一些?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满足以下这些方面的,就会导致婚姻无效,比如重婚,以及近亲结婚,还有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上就是小编的回答,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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