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21 08:59:15
核心内容:要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要做到以下三点:1、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2、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3、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事实婚姻的保护。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我国几部《婚姻法》都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作出多次规定,确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但是,这几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都十分粗略,只是简单规定未经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能否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已,远远不能解决因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其他各种问题。比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关系融洽,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离婚”之诉,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我们该如何认定他们的婚姻效力?对他们的子女,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吗?这些问题法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也是一片空白。显然,在事实婚姻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对此,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补充如下规定。
1、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立法者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婚登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应当在实际中得以贯彻执行。我们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反而,笔者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
3、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
。我国法律也可以规定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实婚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发生争议时,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确定之诉,,以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的看法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多次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的确是匪夷所思。通过国内外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分析,我们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很有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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