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能否包括上大学的费用?
发布时间:2019-08-05 03:11:15
(二)徐小某诉杨某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要旨
送子女上大学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属道德上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学学费没有法定给付义务。
案情
原告徐小某,女。被告杨某,男,系徐小某之父。徐小某父母杨某、徐某因感情破裂, 1998)海法民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男孩由徐某抚养,女孩由杨某抚 养。离婚后,两个孩子均随徐某生活。
(1996)澄(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付给徐某抚养女孩徐小某12年生活费14400元。杨某已全部给付。2000年9月,徐小某进入海南政法学校就读,属中南政法大学大专助考生,学制二年,每学期学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教材资料费200元。二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共计10000元;生活费按每月300元计,两年共7200 元。原告徐小某的母亲系澄迈县金江办教师,实领月工资842元。离婚 后在海口市海垦东路金桥新村购置一套房,并在该房的阳台处以儿子名义开办一间小卖部。被告杨某系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再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以被告杨某维修钟表收入。2001年,被告杨某经诊断患开角型青光眼,先后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7. 24元。
诉辩
原告徐小某诉称:1988年3月被告杨某与我母亲离婚,我由被告杨某扰养。我现就读海南政法学校,没有生活来源。母亲徐某因工资低,无法支持我读书。为此,请求被告杨某给付教育费20000元、生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医疗费4000元。
被告杨某辩称:我已付给徐小某10000多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其已尽到抚养义务。徐小某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现我已再婚,下岗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仅靠我修理钟表维持,加之我患眼疾,生活较为困难,无法再支持徐小某读书。徐小某母亲近期购买价值20多万元的住房,有固定工资收入,徐小某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应由其
母亲负担。
审判
:原告徐小某现在海南政法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放原告徐小某要求被告杨某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某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 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小某的母亲给付。被告杨某主张原告徐小某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应付给原告徐小
某抚育费5734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徐小某未读完初中便回家做生意几年,有钱后才去读书。我离婚后已再婚,二个孩 子读书,爱人无工作,还有一个八十岁的老父亲,主要靠我维修钟表的收入维持生活,现本人又患眼疾,生活极为困难,再无能力也无义务支付被上诉人徐小某学费。被上诉人徐小某母亲经济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应由其资助。
被上诉人徐小某未作答辩。
二审查明:,男孩判由徐某抚养,女孩判由上诉人杨某抚养。但离婚后,被上诉人徐小某跟随母亲徐某生活。,。之后上诉人杨某履行了给付义务。2000年9月,被上诉人徐小某于海南政法学校就读中南政法大学专科班,学制二年,所需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生活费共计17200元。上诉人杨某再婚后生育二个子女(男孩11岁、女孩5岁),妻子无职业,家庭生活来源主要由上诉人杨 某维修钟表收入。现上诉人杨某患有开角型青光眼疾。被上诉人母亲徐某是教师,月工资为842元。
,被上诉人徐小某年满21岁,不属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请求上诉人杨某给付读大专的抚养费,不属上诉人费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澄迈县人民法 院( 2001)澄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徐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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