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21:32:15
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其特殊性。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都有着特别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也是这样,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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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
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
。《复函》第2条还规定:,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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