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程序:军人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19 14:07:15


  导读: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有哪些?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lihun),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这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规定。,具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人。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lihun),军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对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应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

  军队实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思想进步、。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六、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