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欲离婚,另一方因财产问题不愿意离婚,律师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9-09-19 15:33:15
案情简介:
委 托 人:赵某,女,28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XX号221室
对方当事人:李某,男,30岁,住址同上。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于200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又方性格不和之处日渐显现。后育有一子李林。孩子出生后,双方及双方家庭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在与对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果后,委托人在孩子九个月时,委托XXX律师全权处理与其夫的离婚事宜。
处理经过:
接受赵女士委托后,律师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起初,对方当事人不愿意与律师沟通,并声称,只有赵女士与其亲自当面谈,其才肯同意坐下来协商。在与委托人仔细分析后,代理人认为对方之所以不同意,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分割方面抱不切实际的幻想。后代理人给对方当事人联系,,并且告之如果其不肯谈判,起诉,并将起诉状通过E-mail让其进行了查阅,以表示委托人非离不可的决心。后,男方同意协商,后经过三轮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于2003年12月2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是对于财产问题的分歧。通常对方当事人总是心怀幻想,或听朋友或其父母一面之言,不能以现实的眼光面对分歧焦点。本案中,立案大厅咨询,以解除对代理人说法的怀疑。经过代理人不懈的努力,对方当事人最终还是同意了协议离婚,这样,其实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还有一个小插曲。,拒绝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称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后经过代理律师与之辩理,,纠正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误解,最终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委 托 人:赵某,女,28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XX号221室
对方当事人:李某,男,30岁,住址同上。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于200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又方性格不和之处日渐显现。后育有一子李林。孩子出生后,双方及双方家庭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在与对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果后,委托人在孩子九个月时,委托XXX律师全权处理与其夫的离婚事宜。
处理经过:
接受赵女士委托后,律师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起初,对方当事人不愿意与律师沟通,并声称,只有赵女士与其亲自当面谈,其才肯同意坐下来协商。在与委托人仔细分析后,代理人认为对方之所以不同意,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分割方面抱不切实际的幻想。后代理人给对方当事人联系,,并且告之如果其不肯谈判,起诉,并将起诉状通过E-mail让其进行了查阅,以表示委托人非离不可的决心。后,男方同意协商,后经过三轮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于2003年12月2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是对于财产问题的分歧。通常对方当事人总是心怀幻想,或听朋友或其父母一面之言,不能以现实的眼光面对分歧焦点。本案中,立案大厅咨询,以解除对代理人说法的怀疑。经过代理人不懈的努力,对方当事人最终还是同意了协议离婚,这样,其实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还有一个小插曲。,拒绝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称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后经过代理律师与之辩理,,纠正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误解,最终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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