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抚慰金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2 04:4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施行五年了。对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仍有较大争议,法律界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正确适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笔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进行分析。

  一、从赔偿项目上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该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民法通则第131条和该解释第2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责任分担问题,该解释第19条至第29条是对第17条规定的各赔偿项目的计算规定。由此可见,该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了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所谓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赔偿权利人就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个方面,前者又称为所受损失,后者又称为所失利益。所受损失(积极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现有财产不当减少或者支出。

  主要包括:(1)为治疗损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2)受害人死亡时所支出的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本应该获得的财产(利益)而无法获得的损害。

  对于受侵害致残来讲,受害人因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或者全部劳动能力,其在未来实际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减少或者完全丧失,其家庭未来整体收入也因此减少,就致人死亡而言,因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未来本应获得的财产无法获得,导致其家庭成员在未来财产上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