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取钱被劫向银行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11 06:07:15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经过五年时间的酝酿,最高人民法院于昨天推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定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统一、规范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明确见义勇为者可以索取补偿;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伤害赔偿金可以分期付款等。

  一、取钱遇打劫可向银行索赔

  以后,消费者无须担心在宾馆、酒店、银行被打被抢而找不到责任人了。

  《解释》没出台之前,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受害方。

  《解释》第六条明文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在校受伤害学校要担责任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但在处理这些事故过程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离开了父母到学校接受教育,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学生在校园遭遇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学校则认为,他们并不是实质性的学生监护人,不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它在审判实务中仅有参照效力。

  三、员工打伤人老板也得赔偿

  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熡Φ庇牍椭鞒械A带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四、工伤领保险可要民事赔偿

  《解释》认为: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见义勇为者可要受益人补偿

  见义勇为的事迹屡见报端,许多人为此献出生命,有的则在施救过程中负伤,这些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是否可以向被救者提出补偿要求?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或其权利人的请求,判令被救者在受益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解释》规定:

  第一,事件过程中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

  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

  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

  六、伤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

  《解释》的另一特色是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以补充我国原来施行的一次性赔偿制度。因为,不管是以20年为限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平均寿命一次性赔付,赔付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都无法吻合。一来每年的实际支出情况不一样,另外,被伤残者的生命长短也是不可预知的,赔偿时计算的年限肯定和结果有出入。所以,研究制定该解释的法学专家发现,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按照标准给付赔偿金,这样就可以使给付时间和被伤残者实际生存年限保持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者破产、导致不能如期给付赔偿,这样就对被伤残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者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死亡赔偿金增加了一倍多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根据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解释》规定:赔偿年限由过去的十年提高为二十年,比过去延长一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一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解释》的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高了122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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