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是否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判决后能否变更?

发布时间:2021-04-17 12:38:15


  【问题提示】

  1、案例1中冯先生给付的抚养费为何远远低于月收入20%,而案例2中小伟妈妈已经支付工资25%,却又要上调?
  2、子女抚养费是否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3、子女抚养费判决后能否变更?
  4、在离婚协议中如何对子女抚育进行约定?

  【案例1】高薪=高抚养费?

  1995年,何玲与冯钢经过两年的恋爱,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冯钢担任一家外贸公司的管理人员,月收入有8000多元,平日里工作繁忙。何玲则在一家小公司担任会计,收入虽然不高,但是工作悠闲。刚结婚时,何玲对冯钢的工作繁忙很体谅,细心照顾冯钢的起居,准备可口的饭菜,而冯钢也尽量抽出时间陪伴何玲,分担家务,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平淡而温馨。1996年底,何玲生下了两人爱的结晶女儿小兰。而此时,冯钢的事业也更上了一层楼,工作更加繁忙,经常到外地出差,家庭的重担都落在了何玲身上。而孩子刚出生,总是特别磨人,经常半夜哭闹,何玲为此很难一夜安寝,白天又要工作,半年下来,体重急剧下降,对冯钢也渐渐有了怨言。为了女儿的抚养,双方开始争吵,渐渐扩展到了生活其他的琐事。为此,冯钢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有了外遇。何玲知道后,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冯先生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议女儿小兰由母亲何玲抚养,同时对房屋、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都达成了协议,只是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争执不下。何玲坚持要求冯钢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即24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冯钢不同意,只同意支付每月500元。最终,。

  【案例2】低收入不等于低抚养费

  今年13岁的小伟,10年前父母离异。,小伟由爸爸甘某抚养,小伟的妈妈则以她当年的月收入数额,按照月收入25%的比例每月支付抚养费170元,直至小伟独立生活为止此后,小伟一直与爸爸、奶奶住在一起,小伟的妈妈一直按每月170元的标准向小伟支付抚养费。

  后来,小伟的爸爸因失业而失去了稳定的收入,而小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一直在增加。为此,小伟爸爸多次向身为公务员的小伟妈妈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因两人协商未果,去年10月,。

  小伟爸爸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各种物质成本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小伟的生活、学习费用也随之增加,现有170元每月的抚养费已不足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小伟妈妈则称,,就要求按固定比例索要抚养费,是为了坐享其成。

,每月170元的抚养费,确实已难以满足小伟现在的生活学习需要,所以小伟爸爸要求增加抚养费合法合理。但考虑到小伟妈妈的工资收入和家庭负担,一审判决判令小伟妈妈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80元。

  小伟爸爸不服提出上诉后,,小伟妈妈的月收入,扣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实发工资为1500余元每月。由此,二审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每月380元抚养费虽在法定比例范围内,但考虑到现在的社会生活水平及小伟爸爸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应适当将该抚养费上调至每月500元。

  【案例分析】

  问题1:案例1中冯先生给付的抚养费为何远远低于月收入20%,而案例2中小伟妈妈已经支付工资25%,却又要上调?

  分析:对于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最高院对此做出了解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最高院虽然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进行确定,但这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抚养费还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实际上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多方面的因素,20%-30%只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如果一个人月收入的20%至30%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明显偏高,,抚养费是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借此机会“狮子大开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费用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只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责任。确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最高院解释的第七条第一款,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因此在案例1中,冯先生月收入的30%达到2400元,而根据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孩子一每月的费用是根本不需要2400元的,,而是依据一般的生活水平等要求其每月支付800元。在案例2中,、物价上涨、小伟妈妈可工资较高等诸多因素,而做出了小伟妈妈每月支付抚养费上一调的决定。

  问题2:子女抚养费是否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分析: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各方应该承担的比例,并非一定平均承担。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3)离婚时,一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尽量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直接抚养,并承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若在哺乳期间的子女必须由无生活来源或无劳动能力的母方直接抚养的,则父方应负担子女全部的抚养费。

  问题3:子女抚养费判决后能否变更?

  分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变更。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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