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该由谁抚养?
发布时间:2019-08-22 00:39:15
张先生和齐女士是大学同学,1995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张先生进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为公司主管,齐女士则在出版社当起了编辑。 2002年,张先生和齐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超超,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两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张先生经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7年,两人开始分居,齐女士独自带着儿子随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间齐女士两次起诉离婚未果。 2010年,。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基本达成协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却各持己见。 齐女士提出了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孩子一直都是她在抚养,上班时间规律,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能帮忙照看孩子,而男方工作繁忙,父母又在外地,不方便照顾孩子。
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的经济实力雄厚,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条件。
最后,,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般来说,哺乳期后的子女,夫妻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本案中,超超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不利,因而将超超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提示
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要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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